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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 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税发〔2025〕21号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31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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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科技局、财政局:

现将《湖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XX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转请鉴定的函(样式).doc

   2.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提供资料告知书.doc

   3.湖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书(样式).doc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5年7月14日


湖北省企业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促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范落实,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在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工作中,对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项目持有异议的,适用本办法。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第三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合作信赖、共享共治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凝聚支持科技创新合力,推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有利于规范税收政策落实,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坚持有利于提高研发资源配置效率,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

第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探索建立研发活动事前鉴定机制。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内容包括:对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是否属于研发活动作出判断,确认研发活动费用计量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

第六条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

第七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应从研发目标的创新性、组织形式的系统性、结果的不确定性等维度对项目是否属于研发活动作出判断。判断要点包括:

(一)有明确的创新目标。研发活动一般以获得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标准为创新目标,探索以前未发现的现象、结构或关系,在一定范围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且研发成果不可预期。

(二)有系统的组织形式。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围绕创新目标,经过立项、实施、结题的组织过程,有确定的人、财、物支持。

(三)研发结果不确定。研发活动必须经过反复不断的试验、测试,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第八条  研发活动费用计量判断要点包括:

(一)真实性。企业从事研发的相关支出真实发生,且已实际支付。企业应按照财务核算制度规定,对实际已发生的研发支出进行准确核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项目分别核算。

(二)相关性。企业的加计扣除费用支出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且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研发活动判断具有证明力。

(三)合理性。企业应分别核算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费用和计入资产成本予以折旧费用,合理归集、划分、分配各项研发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九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资料包括:

(一)与研发项目相关的企业决议文件或项目计划书。项目计划书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目标、内容、条件、进度安排、成果形式与考核指标等基本要素。

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还需提供经科技部门登记的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

(二)与研发项目相关的组织实施管理制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研发项目归口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度、研发费用全流程记录制度、研发进度记录制度、项目调整制度,研发人员名单等。

(三)研发结题报告。

(四)研发费用归集表及研发支出辅助账。

(五)与研发项目相关费用支出的合法有效凭证。企业委托研发项目除了应提供委托研发相关的、支付给受托方费用的凭证外,还需提供受托方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如涉及商业秘密不宜提供的,需提供情况说明。

(六)项目鉴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如研发项目从立项、实施到结题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等。

第三章  鉴定工作程序

第十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一般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县(市、区)税务局收集异议项目鉴定需求后集中送县(市、区)科技部门。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受理异议项目鉴定资料,并提请市州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直管市、林区科技部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可直接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每年6月、11月分两批集中进行。

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10日、11月17日前,分别将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异议项目相关资料转送县(市、区)科技部门。县(市、区)税务机关应以税务事项告知书的形式及时告知企业提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所需相关资料。

县(市、区)科技部门应在收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转送市州级科技部门鉴定。市州级科技部门应在收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结果应在鉴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科技部门反馈,并同步通报给同级市州税务局。县(市、区)科技部门收到鉴定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税务机关反馈。

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鉴定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资料,并根据鉴定结果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企业应在收到税务事项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逾期不按要求提供资料的,视为放弃鉴定权利,按规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对鉴定结果属于可加计扣除研发项目的,企业应作为备查资料留存;对鉴定结果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研发项目的,企业应更正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或调减可弥补亏损。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或企业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省级税务局报告后,转请省级科技部门复核后出具鉴定意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转请复核工作于每年7月、12月集中进行。

税企双方自收到市州级科技部门鉴定结果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无异议,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处理。

省级科技部门的复核结果为最终鉴定意见。

第四章  鉴定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所需要的工作经费通过各级科技部门的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省、市州、县(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逐级建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协调机制,密切工作联系,形成工作合力。

市州以上科技部门负责建立项目鉴定专家库、确定异议项目鉴定方案、遴选鉴定专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完成项目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协调处理鉴定相关争议、申诉等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收集、汇总,鉴定资料转递,根据鉴定结论开展税收政策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专家组一般由3名(含)以上技术、科研管理、财务等不同领域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1人。鉴定专家应当具备中、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

第十七条  鉴定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项目鉴定工作,自觉为企业研发鉴定项目情况保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发生泄密行为,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损害企业利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级科技、税务、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各市州可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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