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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6日 来源:省局政策法规处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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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公告》的主要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并明确要求“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省司法厅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行政处罚等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具体要求。

具体到税收领域,随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税务总局陆续推出了“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统一区域执法标准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适应这些新变化新要求,我们结合税收征管实践,在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的主要内容为《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此次修订,新增了部分税收违法行为,并对部分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和具体处罚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修订后的违法行为共有53项,比修订前的43项多10项,多出的10项包括新纳入的4项以及对原基准中有关违法行为拆分细化后增加的6项;此次修订,共对37项违法行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基准》是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处罚幅度内,对日常税收征管中常见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并未包含上位法中所有的税收违法行为。《基准》本身不能单独作为执法依据,需要和上位法配合使用。对于纳入《基准》中的违法行为,如果上位法调整后不进行处罚,则不能按照《基准》进行处罚;对于未纳入《基准》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也应当按照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何种幅度的处罚。

为使广大纳税人和税收执法人员全面了解、准确适用《基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有关要求,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处理,但按照本公告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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