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2000001104392XT/2018-00745 | 主题分类 | 信息公开监督保障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18-01-03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一)信息内容分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1.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网站(网址为hubei.chinatax.gov.cn);
2.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
3.召开新闻发布会;
4.其他新闻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税务信息,本机关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公开范围指符合《条例》规定但未主动公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而获准公开的涉税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7-87322052
027-87322109(传真电话)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430071
电子邮箱地址: zfgkxx_hbds@163.com
(三)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也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请申请人真实、准确填写申请表格中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邮箱等信息,以便回复。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随表附身份证明、课题研究框架等资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zfgkxx_hbds@163.com)。
(2)采用其他书面形式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3.申请处理
(1)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申请手续的及时登记,并根据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审核处理。
(2)答复。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最长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区分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2)予以答复,原则上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流程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见附件3)。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法依规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