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保证金目录
项目 名称 | 设定 依据 | 征收 标准 | 征收 程序 | 返还 条件 |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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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第55条 | 与应纳税款、滞纳金以及扣押所发生的费用数额相当。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在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税收保全措施被撤销;其他符合解除税收保全条件的情形。 | 1日 |
纳税担保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44条、第88条 | 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 1.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2.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提供抵押担保的,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提供质押担保的, 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 在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税收保全措施被撤销;其他符合解除税收保全条件的情形。 | 3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