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6日 18:3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 

为了进一步加强汇总申报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准入管理

(一)申请汇总纳税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内跨市州的,逐级上报省税务局审批;在市州内跨县(市、区)的,报市州税务局审批。

(二)申请汇总纳税企业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

2.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纳入汇总申报纳税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见附件1,分支机构列至区县级),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开业时间、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是否为中心店(站)、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

4.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请汇总纳税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认真审核,进行实地核查,出具书面报告,提出初审意见,与企业的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审批。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为:

1.列入《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内的相关机构是否为总机构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

2.总机构账册、报表或软件中是否能反映和记载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固定资产、存货等情况;

3.总机构是否能够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库存商品、经营费用等实现实时监控,进行实时数据交换。

(四)汇总纳税企业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发生变化的,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上报审批机关确认,同时告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二、加强发票管理

(一)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规定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卷筒发票。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

(二)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报税均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接收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采集和审核检查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三、加强申报方式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的增值税申报纳税方式有三种:一是“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比分配应纳税额”方式;二是“分支机构定率预征、总机构抵扣”方式;三是“分支机构定额预征、总机构抵扣”方式。

汇总纳税企业的增值税具体申报纳税方式由审批税务机关确定。

四、加强年度增值税清算管理

省、市税务局要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督管理,在次年5月底前,抽调人员组织专班,对汇总纳税企业统一开展年度增值税清算。清算工作结束后,将清算结果通报给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五、建立汇总纳税企业的退出机制

(一)汇总纳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上报审批税务机关取消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

(二)汇总纳税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审批税务机关,取消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按增值税一般规定就地缴纳:

1.纳税人组织机构、经营形式不再符合汇总申报纳税条件的;

2.总机构不能够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库存商品、经营费用等实施实时监控的;

3.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税收,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

4.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再符合汇总申报纳税条件的;

5.其他不符合汇总申报纳税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附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docx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