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保证金目录
项目 名称 | 设定 依据 | 征收 标准 | 征收 程序 | 返还 条件 |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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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根据领用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中,纳税人以转账方式缴纳发票保证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后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人以现金交纳税务代保管资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 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的,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 | 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的,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 |
税收保全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 扣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现金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现金。税务机关扣押现金,应当当场开付收据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 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返还税收保全款。 | 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返还税收保全款。 |
纳税担保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担保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中,纳税人(纳税担保人)以转账方式缴纳纳税担保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后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人(纳税担保人)以现金交纳税务代保管资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 1.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将纳税担保金返还给纳税担保人,解除担保关系。2.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且履行完毕,及时将纳税担保金返还给纳税人(纳税担保人),解除担保关系。 | 1.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将纳税担保金返还给纳税担保人,解除担保关系。2.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且履行完毕,及时将纳税担保金返还给纳税人(纳税担保人),解除担保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