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保证金目录
项目 名称 | 设定 依据 | 征收 标准 | 征收 程序 | 返还 条件 |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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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第55条 | 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 | 1.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转账方式缴纳税收保全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后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现金交纳税收保全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 ①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②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③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④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 1日 |
纳税担保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44条、第88条 | 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 1.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2.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提供抵押担保的,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提供质押担保的, 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 在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税款及滞纳金征收决定被撤销;或者其他符合解除纳税担保条件的情形。 | 3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