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2025年第3号
成文日期:2025-12-2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 耗用农产品名称 | 产品名称 | 原产品名称 | 农产品单耗数量 | 单位 |
1 | 稻谷 | 大米 | 大米 | 1.51 | 吨 |
2 | 生猪 | 白条肉(去头去尾去蹄) | 白条肉 | 1.35 | 吨 |
3 | 大豆 | 大豆油 | 大豆油 | 5.17 | 吨 |
本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号)中相应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12日
关联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