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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

国市监注发〔2024〕57号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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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2024-05-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推动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和开办餐饮店“一件事”高效办理,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部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推动高效办理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和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提升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和开办餐饮店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强化数据赋能,有效整合各方资源,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打破层级、地域、部门、系统之间屏障,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坚持便民高效。聚焦企业和群众涉及面广、办理量大、办理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优化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不限定申请方式,推动线下线上服务融合,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坚持依法依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过程中,强化审管衔接,创新大数据监管和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推行企业信息变更“一次办”

1.推进企业信息联动变更。从企业视角出发,将企业登记信息变更后的跨部门、跨层级事项变更进行同步办理,在企业开办“一件事”基础上实现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一网通办”等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推送变更信息,公安、税务、人社、住建等部门接收信息后,对应完成公章刻制备案信息变更、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等事项的信息变更。经企业授权同意后,银行接收信息提供基本账户变更预约或者变更办理服务。

2.实现流程材料优化简化。企业可自行选择线下或线上办理模式,线下实行“一窗受理”,线上实现“一网通办”,通过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形成“一套材料、单次采集、多方共用”的工作机制。企业变更登记完成后,取消向后续部门申请提交的申请表、营业执照等材料。各部门按照“能简则简”“应减尽减”原则,再造自身业务流程和环节,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材料和信息,企业无需重复提交。对因企业变更涉及营业执照等实体证照变更的,鼓励推行线下“一个窗口”一次领取,或者通过寄递等实现“不见面”办理。

3.提升“一网通办”服务能力。对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的办理场景、申请材料等进行梳理优化,根据企业变更登记内容匹配关联事项,形成可同步变更的事项目录,依托“一网通办”等政务服务平台提供智能变更服务。对共享企业变更信息即可同步变更的,各后续部门收到推送信息后直接办理,并将办理结果通过“一网通办”等平台反馈企业。对因企业登记信息变更涉及其他待办事项的,各后续部门同步完成提示提醒。鼓励拓展平台服务功能,实现企业名称变更后可在线选择公章刻制企业、了解刻制价格以及网络支付等功能,方便同步申请。

(二)推行企业注销“一网办”

1.优化企业注销平台功能。注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注销平台)应具备公告发布、注销申请、结果查询、信息采集等功能,各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办理结果“多端获取”。

2.优化企业注销登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增加解散公示功能,便利利害关系人了解公司现状。完善企业自主修改撤销清算组公告、债权人公告功能。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撤销公示的相关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注销尚未完结的,同步取消办理相关注销业务。市场监管总局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分支机构、投资企业查询,推动解决因隶属企业注销其分支机构难以注销的问题。

3.提供税务注销预检服务。在注销平台中增加税务注销预检功能,方便纳税人自助查询注销前尚未办结的涉税事宜并及时办理。加强数据共享,税务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推送清税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在注销登记前查验电子清税信息,纳税人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4.完善“照险联办”注销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注销平台共享的注销登记信息,对不存在欠薪和未结清的社会保险费及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情形,不存在正在处理中的社会保险争议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注销平台中增加社保和工资预检功能,靠前提醒企业及时清缴社会保险相关费用,支付拖欠的工资。

5.完善“照关联办”注销机制。加强系统对接,在注销平台增加预检功能,自动检测并显示企业是否存在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及时提醒企业勾选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申请。海关部门根据注销平台共享的注销登记信息,对已办结海关手续的报关单位,同步注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无需企业再次申请。

6.优化银行账户销户服务。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可同时提交银行账户销户预约申请。银行通过注销平台获取企业银行账户销户申请信息后,引导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注销手续。银行根据获取的信息,进一步压减银行账户销户纸质申请材料,最大限度便利企业办事。

7.实行公章刻制备案信息同步注销。加强信息共享,企业完成注销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注销平台将企业注销信息推送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同步注销公章刻制备案信息,实现“一次申请、同步注销”。

(三)推行开办餐饮店“一体办”

1.推动开办餐饮店“一件事”集成办理。依托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线上开设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专区,线下设置“一件事”综合窗口和专业服务窗口,推动线上线下同步办理。统筹考虑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涉及各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批程序等,优化政务服务模式,实现办事申请“一次提交”,办理结果“多端获取”。

2.推进事项办理“减材料、减环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地方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设立登记过程中采集的名称、主体类型、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共性信息,要及时共享至地方食品经营许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等,相关部门不再重复采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开办餐饮店相关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减少身份认证环节。

3.提供优质高效的办事服务。提供智能申报服务,按照餐饮行业习惯,申请人在自主申报过程中,登记系统自动匹配推荐具有餐饮行业经营特点的名称行业及经营范围,供申请人选择。鼓励各地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要求,做好对户外招牌照明、材料、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前端技术指导。指导各地持续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不断优化消防执法服务,推动消防线上线下服务效能整体提升。

4.统筹效率与安全。各地要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加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增设审查条件,不得增加群众负担,切实把好事办好。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不得擅自将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纳入行政审批。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切实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水平,推动餐饮经营全过程管控,守牢安全底线。

三、组织保障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牵头职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本地区具体时间表和路线图。各地相关参与部门要分工协作,切实抓好本部门工作任务的落实落地。鼓励各地在确保工作质量、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更多管用可行的地方特色。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窗口人员业务培训。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办事指南。推进政务服务窗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健全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帮办代办、“好差评”等制度,优化规范窗口服务,提升服务效能。加强审批、监管、执法等部门工作协同,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各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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