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24〕4号
成文日期:2024-01-0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高跨境税费缴纳便利度,进一步规范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提高预算资金收缴入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银发〔2005〕387号文印发)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款人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各项税费款项(以下统称税费)跨境缴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及相应税收、非税收入退库业务办理,依据本通知执行。
二、跨境税费缴库业务分为跨境外币税费缴库业务和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业务。经收跨境外币税费缴库业务的国库经收处应当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经收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业务的国库经收处所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能力。
三、跨境税费缴库时,国库经收处可以将税费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以电子缴库方式(以下简称TIPS方式)缴库;或将税费通过向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转账方式(以下简称转账方式)缴库。国库经收处如需通过TIPS方式将境外税费缴库的,其业务系统应当接入TIPS。
四、通过TIPS方式处理跨境税费缴库业务:
(一)缴款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费缴纳方式选择银行端查询缴税。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缴款人准确填写汇款凭证有关要素,缴款人应当将税费款项汇到境内国库经收处账户。其中,汇款凭证中的收款银行名称填写国库经收处名称,收款人名称、账号分别填写国库经收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名称及其账号,汇款用途(附言)必须注明纳税人识别号、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序号、征收机关代码等信息。
(二)国库经收处收到入境税费资金后,将资金存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如为外币,由国库经收处根据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后及时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国库经收处应当于资金转入“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的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发起TIPS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将资金及时缴库。
(三)缴款人汇款金额大于应缴税费金额的,国库经收处应当于发起TIPS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完成缴库后,及时将扣除汇兑费用后的多余金额退回原汇款账户。缴款人汇款金额小于应缴税费金额的,国库经收处应当及时将人民币标价的缴款人资金差额告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通知缴款人及时补齐款项,国库经收处在款项补齐后按规定办理缴库。
五、通过转账方式处理跨境税费缴库业务:
(一)缴款人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缴款人准确填写汇款凭证有关要素,将税费通过国库经收处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其中,收款银行名称填写国库经收处名称;收款人名称、账号分别填写收款国库名称以及国库设置的“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汇款用途(附言)必须注明缴款人名称、税务机关名称和税(费)种。
(二)国库经收处收到入境税费资金后,应当将资金存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如为外币,由国库经收处根据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后及时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国库经收处应当于资金转入“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的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将税费资金划转至收款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划款时应当注明汇款用途(附言)信息。
(三)国库收到国库经收处划来的税费资金后,业务流程按照《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六、跨境税费退库业务处理:
(一)跨境税费缴库后需要退库的,退税申请人发起退税申请,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境外收款银行名称及地址、收款人账号名称及地址、汇款用途、原缴款币种等汇款信息及退税申请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退税申请审核通过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连同退库申请书或退库审批表、相关证明资料以及汇款信息等,一并提交相应国库。其中,税收收入退还书中的收款银行应当列明国库经收处名称,同时收款人名称、账号应当分别填写为国库经收处开设账户的名称和账号。原缴款币种为外币的,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或备注“可退付外币”,并根据境外缴款人缴纳的税费币种注明退付的外币币种。
(二)国库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手续,将汇款信息传递至国库经收处,并将退库资金划转国库经收处。
(三)国库经收处应当于收到汇款信息和退库资金的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将扣除汇兑费用后的资金汇划至境外缴款人账户,并及时向对应国库、税务机关反馈相关信息。退库币种为外币的,国库经收处应当根据当日外汇卖出价折算成指定外币币种相应金额。如退库资金不足汇兑费用,国库经收处应当将资金退回国库,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库,国库将相关情况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转告退税申请人。
(四)社会保险费退付业务,按照现行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七、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信息申报:
(一)国库经收处办理跨境税费缴库、受理退税款项支付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的收(汇)款人名称填列收(付)款国库名称,主体标识码填列收(付)款国库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代理国库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标识码;交易编码根据税费性质选择填列。收款人(或申请人)签章处注明收款国库名称。退回税费时的交易编码应当与原汇入款项交易编码对应,并在“境外汇款申请书”的“退款”一栏的空格内打“√”。
国库经收处完成相关业务处理和申报手续后,应当及时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有关联次交国库部门,由国库部门核对有关收付款人、人民币金额等信息并使用专夹保管。
(二)国库经收处办理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受理退税款项支付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
八、国库部门应当与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协同配合,结合辖区业务需要,联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有关国库经收处信息,国库部门、国库经收处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传递方式和要求等内容,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入库。
九、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各参与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账务核对,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尽快查清原因并及时处理。
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办理跨境税费缴库、受理退税款项支付业务进行指导,并依法对其开展监督检查。
十一、本通知涉及业务处理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4年2月18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