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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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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8-1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链接:漫解税惠|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链接:漫解税惠|小规模纳税人已开具3%征收率专票,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要追回发票吗?

链接:开业第一课|一图了解:哪些行为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

链接:一图了解:7月大征期,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报享受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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