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
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
鄂税发〔2022〕6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征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后,实行属地管理。上述两项收入均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业主管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林业主管部门应向缴纳义务人出具《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通知单》《草原植被恢复费缴费通知单》等文书,税务部门据此征收。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收入分成、减免及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其中,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预算收入科目代码为1030222,省级审批的(占用、征用林地)收入级次为省级100%;直管市、林区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收入级次为省级20%、县级80%;其他县(市、区)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收入级次为省级20%、市(州)级10%、县(市、区)级70%。
五、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并统一纳入税务部门现行税费征收、缴库、统计、核算管理。
六、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七、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