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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第8号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4日 来源:省局企业所得税处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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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武汉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市、州)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14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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