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解读
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为确保此项改革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实施办法》授权及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水利厅在广泛开展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湖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税规〔2024〕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自2016年7月开始,河北、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10个省市陆续实施了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与前期改革试点相比,本次改革遵循实现平稳转换、强化分类调控、体现地区差异、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原则,明确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通过授权省级政府自主确定税额标准、减免税办法、部分应税情形具体计征方式等,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制度,健全了征管机制,理顺了价税关系,扩大了地方税政管理权限。
二、制定依据
《实施办法》共三十三条,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授权,省级人民政府需明确以下事项:
(一)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
(二)按照税费平移的原则,确定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以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在《实施办法》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
(四)确定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实施办法》实施前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
(五)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三、总体思路
(一)实现平稳转换。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二)强化政策调控。通过设置差别税率,明确减免办法,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增强纳税人节水意识,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
(三)实施清费立税。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进一步理顺水资源税费关系,健全地方税体系,规范征管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实施办法》统一规定,按照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扣除合理漏损以后的取用水量确定应纳税额。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明确到2025年,我国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住建部组织编制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规定,城镇供水管网基本漏损率分为两级,一级为10%,二级为12%。结合我省实际,设置过渡期,将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12%逐步调整为9%。其中,2026年12月31日以前按12%执行,2027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按10%执行,2029年1月1日起按9%执行。既尽可能符合我省公共供水企业的运行实际,又符合国家控制目标和节约用水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实施办法》明确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二)关于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具体计征方式。根据《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168号),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继续对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0.003元/千瓦时),对闭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0.05元/立方米)。
(三)关于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要求,按总体思路,科学划分税目,明确税额及相关规定。
1.划分税目。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将水资源费费目平移调整为水资源税税目,即按照水源类型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2个类别,按照取用水行业分为城镇公共供水、工业取用水、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特种取用水、水力发电取用水、冷却取用水、疏干排水、水源热泵、其他取用水10个类别。
2.明确税额。一是按照税费平移原则,明确城镇公共供水、工业取用水、其他取用水、水力发电取用水、冷却取用水等5个税目继续按原水资源费标准征税,不增加居民和企业的用水负担,确保水资源费改税平稳转换。其中,水力发电取用水按0.005元/千瓦时计征水资源税,符合《实施办法》“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8元”要求。
二是为规范征管,对目前无征收标准且暂免征收水资源费的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明确了适用税额,仍继续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三是按照中央要求,对特种取用水、疏干排水、水源热泵等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其中,落实“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的要求,明确特种取用水按地表水0.4元/立方米、地下水1元/立方米标准征收,较之前按其他取水(地表水0.2元/立方米、地下水0.25元/立方米)征收的收费标准有所提高,进一步加强节水调控。需要说明的是,中央明确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同时,落实“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的要求,明确回收利用、直接外排的疏干排水、水源热泵、其他冷却取用水税额。其中,地表水税额分别为:水源热泵0.05元/立方米、其他冷却取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税额分别为: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0.05元/立方米、直接外排的疏干排水0.1元/立方米、水源热泵0.1元/立方米、其他冷却取用水0.2元/立方米。较之前疏干排水、水源热泵、其他冷却取用水按其他取水(地表水0.2元/立方米、地下水0.25元/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的标准均有所降低,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
3.明确超许可取用水及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等情形的税额规定。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结合我省实际,一是继续对纳税人超过许可水量取水的,对超量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税。其中,超过许可水量在30%(含30%)以下、30%—50%(含50%)、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分别按适用税额的2、3、5倍征收;并明确按照发电量计征的水力发电、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等特殊用水,以及承担社会职能、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城镇公共供水不适用该政策。二是落实“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的要求,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充分发挥税收的反向约束作用,进一步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
(四)关于减免办法。一是为更好落实中央“三农”工作部署要求,减轻我省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助推我省乡村振兴发展,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继续对超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二是考虑到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主要是为了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公共性、公益性较为突出,为更好满足农村百姓生活用水需要,避免征收水资源税对农村百姓增加用水负担,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继续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五)其他事项。《通知》还明确水资源费改税有关政策衔接、配套措施、执行日期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