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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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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方便税务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现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中的104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中,有102件全文失效废止,2件部分内容废止。在这些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中,有的是自全面营改增起所有征收营业税的事项均已改为征收增值税,且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废止,文件中的营业税规定均已失效,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96号);有的是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时期出台的增值税政策,文件规定已过时效,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有的是文件中相关内容已被新规定替代,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2号)。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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