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抖音
  • 微博
  • 微信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关系到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关系到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15件税务规范性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在公布失效废止的15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中,有11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4件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废止。在这些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中,有的文件因为税务部门持续推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表证单书,已被新规定替代,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国税发〔1998〕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表证单书(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5〕891号);有的文件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文件内容已过时效,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15号);有的文件随着税收立法完善已不适应征管需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