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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6年09月14日 来源:财税字〔1996〕74号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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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9-14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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