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抖音
  • 微博
  • 微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2年09月12日 来源:国税函〔2002〕812号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9-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