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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8日 来源:国税函〔2006〕813号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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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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