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抖音
  • 微博
  • 微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年07月31日 来源:财税〔2002〕111号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7-31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缴纳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