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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6年05月22日 来源:国税函〔2006〕478号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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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5-2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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