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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06日 来源:国税发〔2006〕162号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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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6 

注释:部分有效。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附件2至附件9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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