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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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向你单位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税一稽罚〔2024〕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依法进行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税一稽罚〔2024〕1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税一稽罚〔2024〕15号).pdf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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