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2024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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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6〕14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住房,应按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依20%的税率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

  个人转让非住房,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主动提交房屋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等相关原值凭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纳税人故意隐匿、伪造、变造相关原值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3号)第三条关于房屋转让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2024年5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相关规定,对我市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本市范围内个人转让住房,应按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依20%的税率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核定征税,其中转让住房暂按1%征收率执行,转让非住房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公告执行期后转让住房已按2%预征率征税的纳税人,如果符合核定征收条件,可凭纳税人身份证件、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银行账户(上述资料纳税人名称应保持一致,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票备注栏所载“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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