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公告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3号)要求,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同意,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宜人社发〔2023〕12号),按照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原则,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公告如下:
一、缴费标准。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400元/人.年,最高缴费标准8000元/人.年,缴费金额为100元的整数倍,参保人员可在上述缴费区间内自主选择缴费标准。
(二)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已脱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100元/人.年的缴费档次。
二、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调整机制
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标准根据我市上年度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本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额适时进行调整。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