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宜税二限改〔2023〕4号
杨华:(纳税人识别号:42270219******0077)
你(单位)2022年6月18日购买观盛缆胜2996CC越野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含税价108.10万元,6月29日按此价格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95663.72元。经我局核实,你与湖北凯天汽车贸易公司签订该车购买合同含税价格142.5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存在少申报缴纳车购税30442.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限你(单位)于2023年7月3日前向宜昌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理更正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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