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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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重要精神,落实省税务局、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全市纳税人战胜疫情、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市税务局对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和动态更新,方便纳税人快速、全面、准确掌握和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共形成五大类25项税费政策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一、支持纳税人防护救治方面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要点提示】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所得税科颜平6738621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的个人
【要点提示】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所得税科颜平6738621 二、支持防疫重点保障物资供应方面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要点提示】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田书炜 6738363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要点提示】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田书炜 6738363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要点提示】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田书炜 6738363
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要点提示】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向紫江 6738397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要点提示】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咨询热线】宜昌海关(该项政策所涉及税种由海关负责征收,请向海关相关部门咨询)
三、鼓励纳税人公益捐赠方面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要点提示】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向紫江 6738397(企业所得税)
宜昌市税务局所得税科颜平6738621(个人所得税)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要点提示】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向紫江 6738397(企业所得税)
宜昌市税务局所得税科颜平6738621(个人所得税)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要点提示】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田书炜 6738363(增值税、消费税)
宜昌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黎明 6733972(附加税)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享受主体】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要点提示】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咨询热线】宜昌海关(该项政策所涉及税种由海关负责征收,请向海关相关部门咨询)
四、支持纳税人复工复产方面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要点提示】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向紫江 6738397
13.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要点提示】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田书炜 6738363
14.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恢复适用
【享受主体】增值税出口退税纳税人
【要点提示】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朱时杰 6731856
15.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要点提示】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所得税科颜平6738621
16.定额减免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要点提示】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政策依据】
(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所得税科颜平6738621
17.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享受主体】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
【要点提示】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李果 6739857
18.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纳税人
【要点提示】
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政策依据】(1)《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2)《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李果 6739857
19.减征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物流企业纳税人
【要点提示】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李果 6739857
20. 合理调整定额
【享受主体】“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
【要点提示】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征管科汪玉蓉6738535
21.延期缴纳税款
【享受主体】因疫情受困纳税人
【要点提示】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征管科汪玉蓉6738535
五、支持纳税人稳岗稳产稳业方面
22.稳岗补贴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
【享受主体】取得稳岗补贴的纳税人
【要点提示】
对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收入,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向紫江 6738397
23. 返还失业保险费
【享受主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要点提示】
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政策依据】(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0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杨倩6739567
24. 阶段性免、延、缓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享受主体】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以及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的单位中属于应当衔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目前尚未完成衔接的参保单位
【要点提示】
免征费款所属期2020年2月至6月的三项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已缴纳2月费款的单位,可选择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疫情期间,参保单位如果没有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期间申报核定及缴费手续,疫情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在免征单位缴费期间,可申请缓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在免征单位缴费到期后,可申请缓缴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三项保险。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
(3)《关于我市贯彻落实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宜人社发〔2020〕2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杨倩6739567
25. 阶段性减、延、缓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体】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以及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的单位中属于应当衔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目前尚未完成衔接的参保单位
【要点提示】
对费款所属期2020年2月至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对于已按8%费率缴纳减征期内费款的缴费单位,其应减征金额,可申请办理退费,也可从以后单位应缴费款中抵扣。
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月至疫情结束月份医保费的,最迟应在疫情结束后两个月内进行补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 2020 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2)《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
(3)《关于印发《宜昌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医保发〔2020〕5号)
【咨询热线】宜昌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杨倩6739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