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0日 15: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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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纳税人缓解疫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本公告下发之日前金三系统行业鉴定结果为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纳税人可申报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本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租金减免程度申请2020年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1个月(含)以上,不足2个月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8.33%以上,不足16.67%的),可再申请2020年第二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不足3个月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16.67%以上,不足25%的),可再申请2020年第二、三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25%以上的),可再申请2020年度第二、三、四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全年租金为现行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12。
  三、其他情形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本公告第一、二条规定的困难减免,可通过“网上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简易办税流程办理。
  五、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情形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报。
  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情形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报。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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