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有变化!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3日 16: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在湖北省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一、申报缴纳

  1、怎么计算

  残保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如何理解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经本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3、如何缴纳

  第一步,先审核。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步,后申报。残保金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审核结果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我市残保金一般按年计算,减并征期按年缴纳。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政策提醒

  1、标准有上限。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以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2、人数能协商。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但不得重复计算。

  3、征收可分档。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4、部分享免交。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5、困难可减免。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减免的最高限额不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温馨提示

  关于安置残疾人的申报及审核工作,可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关于申报缴费工作,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税务部门

电话

残疾人就业服务部门

电话

三峡坝区

6731399

宜昌市

6229177

第二税务分局

6240376

西陵区

6458722

西陵区

6918371

伍家岗区

6352499

伍家岗区

6855633

高新区

6460116

高新区

4401849

猇亭区

6513723

猇亭区

6510511

点军区

6985582

点军区

6621505

夷陵区

7818889

夷陵区

7834526

宜都市

4826853

宜都市

4827236

枝江市

4226583

枝江市

4219095

当阳市

3255480

当阳市

3150918

远安县

3828124

远安县

3812623

兴山县

2587079

兴山县

2581186

秭归县

2881814

秭归县

2881921

长阳县

5333210

长阳县

5103092

五峰县

5759023

五峰县

5821952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