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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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税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与“3550+100”改革部署要求,推动我市“1233+88”改革再提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规范发展和维护购房者权益,做到住权与产权同步,现就城区开展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即交证”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交房即交证”,是指对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完毕的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在房屋交付使用同时,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分户不动产权证书。
二、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范围内:1、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2、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3、本通知公布前,已取得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进行销售,但暂未进行商品房交付的房地产项目,如工期进度、验收手续等符合“交房即交证”工作要求,也应纳入交房即交证范围。
三、“交房即交证”具体工作流程
(一)新建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纳入“交房即交证”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交房即交证”责任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应当明确约定交房时间。同时购房者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自愿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办理商品房分户不动产权证书。
(二)建设项目建设完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多测合一”、“多验合一”工作机制,及时完成房屋、土地实测、规划竣工测量以及规划、消防、人防、园林等联合验收工作。
(三)项目完成规划核验及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30天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入库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同时提交商品房分户转移登记的相关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前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不动产交易登记网上服务大厅”完成分户转移登记预录、预审,提高办结效率。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日30个工作日前,将收房通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单以及最终成交价格(不含税)送达购房者,并通过“不动产交易登记网上服务大厅”填报最终成交价格(不含税)。
(五)购房者在交房日15个工作日前,完成契税、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约定交房日10个工作日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分户不动产权证书。
(七)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限时办结购房者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房即交证”。
(八)在交房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使用的同时,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及《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条件依法开发建设,确保项目按期竣工,依法履行税费缴纳义务,为“交房即交证”创造良好条件。
五、市税务局应依法履行税收征管职能,掌握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销售进度,加强房地产项目涉及税收的日常征收管理,确保商品房交易环节税收按期足额征收。依托“不动产交易登记网上服务大厅”逐步提供网上核税、缴税功能,方便购房者自主完成契税缴纳,实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业主的税款清结情况。
六、市住建局将商品房销售环节税收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协助控税信息,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应缴税款纳入到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并在确保工程建设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按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将相关信息告知税务部门。
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首次登记实行按套登记。
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快推进“不动产交易登记网上服务大厅”的应用,全面实行“外网申请、内网审核、一站办理、限时办结”。
依托“不动产交易登记一体化平台”,将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信息、预售网签信息、竣工验收后的实测确权信息实时共享给税务部门。
九、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商品房交易、税收、登记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优化整合办事流程,全面提升登记效率。同时,广泛开展“交房即交证”政策宣传,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建设,主动担负不动产登记的主体责任。
十、夷陵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比照本通知试点后全面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