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优化城区不动产权属变更涉税服务的通知

宜税发〔2020〕25号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8日 10: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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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宜办发〔2020〕11号)要求,为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不动产登记,进一步增强纳税人获得感,现就优化办理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不动产交易涉税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宜昌城区不动产权属变更涉税事项实行全城通办

  宜昌城区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可就近选择宜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新区受理点、葛洲坝集团职工公共服务中心、猇亭区行政服务中心等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 集成办理”税务窗口办理涉税事宜。不动产权属变更主管税务机关为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动产权属变更一方为三峡坝区税务局、市局第二税务分局所辖,该方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仍为三峡坝区税务局、市局第二税务分局),各税务窗口应正确选择主管税务机关入库税款,并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信息。交易环节税费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登记营商环境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宜税函〔2018〕33号)执行。

  二、不动产权属变更涉税事项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

  各税务窗口应按照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的有关要求,公示不动产交易涉税事项所需资料清单;窗口人员应确认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充完善的相关资料。

  三、不动产权属变更简单涉税事项,资料齐全的实行当场办结

  (一)承受新建商品房,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转让存量房及土地使用权,符合以下情形且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复杂事项(如涉及自然人住房权属变更以外的税收优惠;需要通过部门共享信息核对申报资料、核查成本费用、审核评估报告;必须提供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等)除外:

  1.纳税人提供上次购入发票等原始购置凭证的;

  2.纳税人不提供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或上次购入发票等原始购置凭证,税务部门可通过本部门及政府共享信息系统查询到上次交易金额的;

  3.纳税人不提供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或上次购入发票等原始购置凭证,也不能通过税务部门及政府共享信息查询到上次交易金额,且本次交易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其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

  四、不动产权属变更复杂涉税事项,实行后台流转限时办结

  (一)纳税人资料齐全,但存在第三条第二款“复杂事项”情形的,税务窗口经办人员向纳税人出具预受理文书,并当场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限,流转至不动产权属变更双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二)后台流转方式。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确定资料接收人员,负责后台资料流转。不动产登记税务窗口人员完成预受理后,暂通过税务即时通“不动产登记全城通办群”流转关键信息(转让合同、纳税人身份信息等)至各主管税务机关。

  “税收工作平台”及“不动产交易登记一体化平台”上线后,前台受理、资料传递及后续管理按照系统工作流程进行处理。

  (三)后台流转时限为自预受理文书下达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限时办结。具体各环节时限规定如下:

  不动产登记税务窗口应在预受理当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流转关键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完成资料接收后,应立即开展后续管理,5个工作日内限时办结。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期间发现需纳税人补充资料的,自通知纳税人补充资料之日到纳税人提供资料之日的期间不计入限时办结期间。

  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税企争议较大无法限时办结的事项,应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书面上报市局。该类特殊事项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各县、市、夷陵区税务局比照本文件第二、三、四条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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