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2000000001211XT/2023-1574342 | 主题分类 | 在线访谈 |
发文机关 | 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 成文日期 | |
标题 | “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解读”在线访谈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3-01-29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解读”在线访谈
·时间:2023-1-29
·嘉宾: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四级调研员 王良风
·内容:2023年1月X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举办 “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解读”在线访谈节目,邀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四级调研员王良风同志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余艳: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线访谈节目,我是主持人余艳。今天节目的主题是“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解读”。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四级调研员王良风同志做客访谈现场,就相关政策热点问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欢迎您的到来。
货物和劳务税处王良风: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首先,非常高兴能有这个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税务部门增值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主持人余艳:
好的,那么首先能否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发布背景呢?
货物和劳务税处王良风:
好的,主持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均已到期。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23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为确保1号公告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征管公告)。
主持人余艳:
嗯,您刚刚说到的1号公告主要内容有哪些,能否简要概括一下?
货物和劳务税处王良风:
好的,1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主持人余艳:
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里销售额的执行口径和之前有什么变化或者需要注意的地方吗?
货物和劳务税处王良风:
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1号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个例子:某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6日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1月份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纳税人在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主持人余艳:
感谢您的详细解读。此外,能否请您为我们讲解一下公告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处王良风:
今年执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时候,该政策已在我省执行过,大家也较熟悉,这里我就简单举例说明一下:一家小型商贸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收入40万元,由于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一季度小规模纳税人仍执行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因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0.4万元。
主持人余艳:
嗯,那么我们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货物和劳务税处王良风:
征管公告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这里提到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主持人余艳:
好的,我们注意到1号公告是2023年1月9日出台的,如果纳税人在政策出台之前自行开具了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或者免税发票,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发票呢?
货物和劳务税处王良风:
无需追回。根据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和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征管公告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主持人余艳:
嗯,明白了。但如果纳税人在政策发布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代开发票业务,代开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税款。请问他们是否能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发票呢?
货物和劳务税处王良风:
可以享受,无需追回。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因此,上述案例中,我们的市民朋友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
主持人余艳:
好的,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上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货物和劳务税处王良风: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并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结合征管公告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免税政策,并开具3%或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持人余艳:
好的,那么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应如何预缴税款?
货物和劳务税处王良风: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1号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举例说明:甲市某小规模纳税人,在乙市和丙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乙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丙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该纳税人在2023年一季度的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甲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乙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丙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主持人余艳:
好的,另外我们知道,1号公告对加计抵减政策进行了延续,如果存在去年没抵减完毕的余额要如何处理呢?
货物和劳务税处王良风:
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用一个例子来为大家讲解:某餐饮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底还有加计抵减余额10万元未抵减完,最近出台了新的加计抵减政策,对于去年没抵减完毕的余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主持人余艳:
好的,非常感谢您的精彩讲解,让我们对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相关政策有了更全面的了解。那么,今天的访谈节目到此结束。最后,再次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们下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