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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局财行行为税处 | 成文日期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4-02-04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经省税务局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延续执行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解读如下:
一、《公告》延续执行预征率的规定
本次公告,主要是对《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7号)到期后的延续规定。原2022年7号公告,规定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分别由原4%、6%,下调至3%、4%。本次延续执行未改变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
二、《公告》执行时间的规定
本次公告,确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