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2000000001201XT/2025-3212844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成文日期 | |
| 标题 |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5-11-27 |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成文日期:2025-11-27
三门峡保税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 保税物流中心(B型)选址位于河南省三门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面积0.12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三门峡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南至冶金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西至冶金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北至209国道。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11〕426号印发)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建设完毕后,由郑州海关会同财政部河南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对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政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你公司和三门峡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此函。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