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2000000001201XT/2025-3079427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 《支持和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税收措施》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5-09-19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 《支持和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税收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发展高地的决策部署,现就税收支持和服务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数字经济发展新高地
1.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实行留抵退税,且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 (征)依据中予以扣除。根据线宽、投资额和经营期,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延长亏损结转年限。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2.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如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支持数字基建工程。对数字基建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4.支持数字贸易发展。对数字经济企业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数字经济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优惠。依法落实“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吸引数字经济头部企业加大投资,对鼓励龙头企业加大国际合作,支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
二、引导数字技术创新变革,激发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
5.激励数字技术创新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数字经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6.培育数字产业融合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实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支持数字经济重点项目建设。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 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数字经济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7.鼓励产业数字化转型。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当年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对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购进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允许进行加速折旧;对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8.吸引数字产业人才集聚。落实国家级、省部级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加大对数字经济的研究和技术创新。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依法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以数治税能力建设,构建数字经济征管新格局
9.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持续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确保金税四期相关系统及功能场景在我省顺利上线运行,为提高对数字经济的征管质效提供数据信息支撑。
10.深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进一步加大电子发票的推广力度,发挥发票电子化改革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作用,降低纳税人发票使用等环节制度性交易成本,积极引导纳税人运用电子发票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11.加强平台经济纳税人基础管理。会同市场监管、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进一步优化全程电子化登记以及跨部门业务办理流程,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简化各类经营主体登记、发票领用、税费申报等事项办理程序。研究完善数字经济业态下,各类网络平台中纳税人的识别与管理方法,完善对网络平台以及入驻平台各类经营主体的税收征管方式,切实强化风险分析应对,引导各类平台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
12.探索加大税费数据部门共享力度。积极研究拓展税费数据共享范围,加大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指标模型共建力度,拓宽税费共治格局,构建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的税费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推动税费数据开放、开发和授权管理,支持鼓励相关部门创新税费公共数据应用,丰富数据应用场景。
13.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数字经济发展特点,分类量身定制涉税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在税收政策适用口径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的,依法依规从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企业规范经营的角度出发,包容审慎监管,为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留足发展空间。引导企业签署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和合作备忘录,增强税企互信。持续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引导数字经济主体自觉加强涉税风险防控。加强与公安、网络安全等部门的合作,提高对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现和识别能力,依法打击数字经济中的涉税违法行为。
14.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数字经济相关市场主体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继续推行柔性执法、说理式执法和案例指导制度,不断提高税务执法能力和水平,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
四、优化提升税费服务质效,营造数字经济发展新环境
15.提升办税缴费体验。通过加强数字技术运用,推进办税服务智能化、数字化、场景化转变,不断升级便利化办税缴费方式。大力推广“乐企”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接入,推动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融合,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加强征纳互动服务,全面实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推进“跨域办”“跨境办”,促进纳税申报全过程自动化处理。
16.提高税费服务质效。聚焦数字经济企业的服务需求,依托税费诉求矛盾争议“源头解”工作机制,及时响应、高效解决企业诉求,提供更加精准、优质的税费服务。推广“精准推送、智能交互、办问协同、全程互动”的服务模式,将智能、高效、精准、便捷的互动融入税费服务全过程,提高智能化应用水平。
17.优化税费政策直达快享。依托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等平台,优化数字经济相关纳税人的识别方法,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系统集成、精准定位和智能推送。建立数字经济相关税费政策落实情况监控指标,实现税费政策疑点数据自动扫描、分析推送、限时处理和结果反馈的闭环管理,切实保障数字经济相关纳税人充分享受税费政策。
18.擦亮“税路通 ·惟楚有道”服务品牌。以税务总局“税路通”品牌为统领,以数字经济跨境纳税人需求为中心,做好“税路通 ·惟楚有道”服务品牌建设,为数字经济企业跨境投资经营提供个性化税收服务。收集数字经济企业跨境涉税争议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加大定制化服务力度,协助税务总局做好税收协定相互协商工作,提高跨境涉税争议解决效率。
19.探索开展政策确定性服务。在千户集团数字经济企业中探索开展事先裁定服务,针对千户集团中的数字经济企业申请的关于未来可预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出事先裁定意见,帮助数字经济企业消除潜在涉税风险,提高其税费政策适用的确定性和税法遵从度。
20.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围绕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和微信微博等途径,广泛宣传税收服务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积极成效和典型事例,营造税收服务数字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形成关心、支持、服务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