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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回应关切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标题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4年6月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4-06-21
关键词 废止时间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4年6月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2024年6月30日结束,还未办理的纳税人朋友们要抓紧时间哦!我们整理了近期大家关注的热点问答,快一起来了解下吧~

 

1、我和配偶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2023年全年我在外地工作租房居住,那么我能填写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由我的配偶填写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2、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买了首套房,婚后可以分别填写自己名下房产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并各自按照扣除标准100%扣除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3、办理年度汇算时,有补税金额但系统弹出提示“您已依法预缴税款,可免于汇算申报”,我能不补缴税款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如您符合以上条件,可免于年度汇算,您可点击【享受免申报】,无需缴纳税款。

 

4、办理年度汇算时,【奖金计税方式选择】有两种,“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和“单独计税”,我应该选择哪一种呢?

答:在选择计税方式时,建议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您更为有利的计税方式。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7年年底之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

您可以先选择一种计税方式,查看系统自动计算出的退(补)税结果,然后暂缓提交,返回上一步后选择另一种计税方式,查看“应退税额”或“应补税额”,对比选择任意一种对您更“划算”的方式。

 

5、我是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保可以填写专项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文件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请根据自身情况据实填写。

 

6、我是大学教授,退休后学校返聘我给学生授课,取得了部分收入,需要汇算个税吗?

答: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居民个人退休返聘取得的收入,需要并入综合所得办理年度汇算。

 

7、孩子上的职业高中,能够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8、我是非独生子女,父母均年满60岁,我同时赡养父亲和母亲,可以享受最高3000元的扣除标准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2023年起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即使同时赡养两位老人,非独生子女最高能享受1500元的扣除额度。

 

9、父母健在但未满60岁,我赡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填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

 

10、我是独生子女,父母离异,父亲年满60岁,再婚后继母带来一个亲生女儿,与我没有血缘关系,母亲没有再婚,那么我能够享受赡养老人独生子女的扣除额度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了解或咨询:

一、了解热点:

1.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网站(网址:hubei.chinatax.gov.cn),点击“政策文件”-“热点问答” 详细了解。

2.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在网页左上角地区切换为“湖北省”, 点击“热点问题” 详细了解。

3.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网站(网址:hubei.chinatax.gov.cn),点击“湖北省电子税务局” -“公众服务” - “热点问题”详细了解。

4.注册、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楚税通”APP,点击“热点问题”详细了解。

二、政策咨询: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在网页左上角地区切换为“湖北省”,将鼠标移动到“纳税咨询”按钮上,出现“智能咨询”、“网上留言”、“在线咨询”等三个下拉菜单。

(1)“智能咨询”。点击下拉菜单“智能咨询”后,直接进入界面输入您需要咨询的问题,即可开始实时“智能咨询”;

(2)“网上留言”。点击下拉菜单里的“网上留言”,进入界面后再点“我要留言”,注册登录后就可进行留言;

(3)“在线咨询”。点击下拉菜单里的“在线咨询”,进入界面后出现提示“您是否要接入【湖北】在线咨询”,点击“确定”,注册登录后,即可开始“在线咨询”(人工在线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2.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网站(网址:hubei.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咨询”,进入界面后,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问”,即可进行留言。

三、申报咨询。

1.如果涉及网上申报等相关问题,请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申报列表界面,点击【问题提交/回复】按钮,即可进行申报咨询。

2.如果您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您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端,点击“个人中心”-“我要咨询”,或者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咨询”,进入界面后,即可进行留言。

3.其他比较复杂的涉税(费)问题,可向本地税务机关咨询。

 

来源:湖北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