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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税务要闻
发文机关 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成文日期
标题 隐匿收入虚增费用的二手车交易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08-20
关键词 废止时间

隐匿收入虚增费用的二手车交易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咸宁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咸宁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在2019-2021年存在少计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赔偿收入和虚列成本费用的情况,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60.34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由于该公司已被公安机关查处,所有资产账户均被冻结查封,执行工作尚在进行中。

初步调查受阻法定代表人仅是“空头衔”?

2023年12月,咸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收到随县公安局移送的案源线索,依法对咸宁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涉偷税漏税问题线索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带着问题线索,通过金三系统查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的联系方式,准备对该公司进行调查。经过沟通询问,何某表示自己并非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控制人,公司实际经营者和控制人是她丈夫肖某,已被公安机关拘留在随县看守所。而她本人对公司经营情况并不了解,该公司会计也已离职,公司营业执照、账簿资料以及财务办公的电脑全部被随县公安扣押在随县公安局,目前无法提供任何资料。她表示可以帮助联系前任会计,但始终未能联系上。

多方调查取证 虚假申报“显端倪”

检查人员久等联系不上该公司前任会计后,迅速转变工作思路,立即奔赴随县进行调查核实。

检查人员与随县公安机关沟通后,表明移送线索资料存在问题,其提供收入资料与线索存在矛盾之处,随县公安相关人员表示他们是聘请第三方专业会计事务所对涉税资料进行检查,相关情况需要与事务所进行核实。

检查人遂对该公司账簿资料进行调阅核实,同时和第三方专业会计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取得该公司在咸宁市车管所二手车交易信息以及该公司出具的“咸宁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二手车交易事项的专项审计报告和收费标准照片。同时,在随县公安局取证了该公司收取服务费的收款收据、收款明细等电子资料。检查人员通过二手车交易记录和收费标准,计算得出该公司二手车交易手续费收入。上述收入与在随县公安处取得的该公司收取服务费的收款收据和收款明细资料基本吻合,且高于该公司增值税申报收入,确认该公司存在隐匿收入情况,同时该公司还存在其他少申报增值税的情况。

经查,该公司还存在一笔400万元的款项用于支付房屋定金,但合同未履行,该公司却将支付定金作为费用入账并税前扣除,且法院判决的定金赔偿和利息收入未入账。检查人员对该笔业务相关凭证进行查找,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2月将上述400万元房屋定金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于2020年4月将该费用结转损益计入本年利润,该公司存在多计费用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同时,后续会计凭证资料未对该公司与咸宁市鲁旺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服务租赁合同》民事纠纷法院判决赔偿定金双倍返还及支付利息收入入账,更未对相关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检查人员在随县公安协助下联系上该公司前任会计,进一步确认了该公司存在少计收入虚增费用的事实。然而,法定代表人何某对上述定金赔偿和利息收入申报纳税存在异议,认为公司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是未收到赔偿金和利息,所以才未告知会计进行申报纳税和账务处理。检查人员随即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讲解,告知纳税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与是否收到款项无关。何某终于认可对该项收入少申报缴纳税款的事实。

偷税事实清晰 终难逃法律制裁

检查人员对公司账簿资料等相关证据进行取证,并通过与前任会计沟通,确认法定代表人何某一直在公司任职并负责部分公司业务。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法定代表人何某不得不承认该公司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偷税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咸宁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