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2000000001191XT/2025-2812810 | 主题分类 | 税务要闻 |
发文机关 | 省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
标题 | 这家外贸企业的业务链条是断的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5-03-28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这家外贸企业的业务链条是断的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公安部门联合查处湖北兆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采用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案件。对其违法行为,稽查部门依法作出税务处理,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顺藤摸瓜”,业务链条现破绽
2023年5月,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湖北兆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实公司”)骗税案源线索,经分析研判后认为兆实公司具有出口骗税重大嫌疑,于是决定成立专案组,对其立案调查。
专案组分析案情后,从兆实公司上游供货企业入手,核查其业务真实性。
从兆实公司最大供货商某鞋业公司申报的生产经营信息来看,其耗电量比同类型企业,少了近一半。同时,生产加工耗用辅料远多于原料,原料与辅料配比严重不符。
检查人员深挖某鞋业公司电费支出这一疑点,通过核查电力公司交费信息,找到企业电费交费人。通过调查,车间和厂房的电费均是交费人的公司经营产生并缴纳,某鞋业公司并不具备拖鞋等产品的生产能力,其向兆实公司供货行为是虚假行为,开具的销售发票为虚开发票。
随后,专案组的目光转向下游,着手对兆实公司货物出口环节实施调查。
专案组利用装货单和海运提单上的海运集装箱号唯一性的特点,向海关提供兆实公司的出口日期和集装箱编码信息。在海关的协作下,获取负责承运企业出口货物的船运公司信息。
检查人员将从船运公司调取企业出口货物集装箱的提货单及对应的货物信息,与兆实公司备案的海运提单信息进行比对后,发现相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并不是兆实公司。经过多方调查,找到出口货物的真实货主,真实货主表示从未与兆实公司发生过货物供销业务,与兆实公司的上游企业也没有委托生产关系。货物出口调查证实,兆实公司申请退税提供的备案海运提单系伪造单据,相关货物并非由该企业出口。
“三关联”追踪,锁定幕后黑手
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即将案件情况通报给公安机关,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联手实施调查。
为了进一步完善证据链,专案组采用关联人员、关联时间、关联金额的“三关联”调查法,对涉案企业账户和与企业账户有过资金往来的资金账户进行全面核查。
在对10余家银行实施核查后,办案人员确定兆实公司、某鞋业公司的14个对公账户。通过梳理账户资金往来信息,他们发现兆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杰的6个私人账户、某鞋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松的8个私人账户,以及报关公司人员刘某的2个账户资金往来异常。
办案人员随即调取两家公司对公账户及发现的16个可疑个人账户近几年来的数万条流水信息,利用资金查控软件进行深入追踪和核查。
经核查发现,兆实公司向某鞋业公司银行账户汇出货款后,某鞋业公司便将这笔款项汇入其上游企业山东两家化工制造厂和海南某橡胶厂,随后这些资金被3家上游企业转入个人账户,经过多次中转后,最终均汇入兆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杰个人账户,形成资金回流。
专案组在追踪吴某杰私人账户资金流向时,发现吴某杰每次在完成货物出口报关之后,便会向报关公司人员刘某私人账户汇入资金,共计汇入36万元。
从资金的额度和时间上来看,这些资金疑似吴某杰向刘某支付的“买单”费用。在随后的调查询问中,刘某承认,这些资金是其为吴某杰“买单配单”,虚构出口业务收取的手续费。
至此,兆实公司虚开骗税的“内幕”被完全揭开。
警税紧密协作,犯罪团伙终落网
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杰和杨某松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在讯问中,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吴某杰、杨某松对其通过虚开发票、虚构产品外销活动和虚假结汇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吴某杰等人落网后不久,厦门某报关公司工作人员刘某不堪压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查,吴某杰、杨某松精心策划,控制兆实公司、某鞋业公司,虚构生产和出口链条,某鞋业公司共接受山东、海南上游企业虚开发票2290份,涉及金额2.5亿元;某鞋业公司随后向兆实公司虚开销售发票共3488份,涉及金额2.8亿元。吴某杰、杨某松勾结货代人员刘某和中间人吴某安“配单”,以兆实公司名义虚假出口,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353.3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353.38万元的税务处理。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杨某松、吴某杰、刘某、吴某安等4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509.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