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2000000001239XT/2021-808739 | 主题分类 | 征集调查 |
发文机关 | 省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 成文日期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我们会同省财政厅草拟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7月12日至8月11日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邮件方式发送到邮箱:hbswcxc@126.com。
二、信函方式邮寄至: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处(邮编430071),信封上注明:“城建税纳税地点意见”。
三、电话及传真:027-87328806/87328681(传真)。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7月12日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具体地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以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分别以其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增值税预缴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四、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以其机构所在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五、实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建税法》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为确保《城建税法》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该法授权,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作如下说明:
(一)对《通知》第一条的说明
根据《城建税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随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缴纳的一种附加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增值税、消费税统征统管原则进行确定有利于税收征管、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对《通知》第二、三、四、五条的说明
《通知》第二、三、四、五条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分别对汇总缴纳、异地预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特殊情形的纳税人所在地进行了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