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200000000572XT/2020-267319 | 主题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成文日期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提升工作站位
(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服务人民、依靠人民,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并着力健全体制机制,推动新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新部署,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新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税收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关切,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规范内部流程,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公开力度,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
(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防范化解税务领域重大风险的必然要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手段。税务部门是重要执法部门,加大力度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接受纳税人、缴费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防范化解税务领域重大风险的有力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依法满足人民群众对税务系统政府信息特别是执法信息公开的合理需求,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让公开成为自觉,让透明成为常态,不断提升税收治理能力,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
二、明确职责,理顺体制机制
(四)明确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是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税务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省、市、县税务局办公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既要做好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又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管理。
(五)明确规范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各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为:对本部门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公开方式以及公开范围的意见;及时更新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要求对本部门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等。各相关部门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税收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可以负责与其所履行相应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由各省税务局研究确定。
(六)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税务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七)建立健全公文公开的审核机制。各级税务机关拟制公文时,起草部门应确定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拟不予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予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在文件审核中,对未确定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应予以退文处理。
(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对于经评估审查后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该信息的制作或者保存部门填写《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审批表》,将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调整为“主动公开”,按程序报批后公开。
三、改进流程,优化公开平台
(九)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互联网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省、市、县税务局以及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应当依托省税务局网站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集中发布法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主要由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部分组成。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发布的政府信息与网站其他栏目存在交叉的,要加强衔接,坚持数据同源,原则上以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发布的信息为准。
省税务局应当加强对市、县税务局指导,不断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页面设置,通过列表、超链接等方式丰富栏目内容,提升栏目检索功能,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方便社会公众快速检索、下载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十)完善政府信息发布流程。各级税务机关要规范政府信息发布流程,确保按照法定时限,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和更新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发布后,要加强舆情收集和分析研判,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四、完善制度,规范申请办理
(十一)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列明申请接收渠道,并按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
(十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台账,对申请、办理、征求意见、答复、送达、复议和诉讼等情况予以登记并实时更新。
各级税务机关对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敏感问题,应依法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十三)规范送达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应当以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采取邮寄方式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并保存邮寄回执等单据。申请人要求通过平台在线回复的,应将答复告知书原件扫描后在线送达。
(十四)及时归档资料。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中产生的下列资料,应当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件整理保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运转单、审批表,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答复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其他行政机关及第三方意见,邮寄单据和相关签收单据以及应当保管的其他材料。一般性档案材料保管5年后,经分析研判无保存价值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予销毁。因政府信息公开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重要材料,按年度向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五、加强领导,严格监督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十六)公开年度报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规定的格式,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每年2月底前,各省税务局应当汇总形成全省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税务总局,并通过网站集中向社会公布各市、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3〕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3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公文公开属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5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税务总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总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政务公开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推进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设在办公厅,日常工作由税收宣传中心承担。
第三条 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提请发布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涉及本单位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本单位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等工作。政策法规司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四条 税务总局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拟制公文时,应当确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政府信息公开选项。对拟不主动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未确定政府信息公开选项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主动公开的理由的,办公厅应予以退文处理。
对于转发公文,所转发公文有公开方式的,原则上与其保持一致。所转发公文没有公开方式的,一般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应当征求发文单位意见。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六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七条 税务总局应当根据《条例》和本规程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税务部门规章,税务规范性文件及解读,通告,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税收个案批复类公文,失效或者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税务总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税务总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税务总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五)税务系统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税务总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税务总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八)税务总局司局级领导干部及直属单位、下一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人事任免信息;
(九)税务总局权责清单;
(十)税务总局制定的便民办税缴费措施、指南、流程等服务事项;
(十一)税务总局办理的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
(十二)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公开办负责人审签后公开;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政府信息,应报税务总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公开。
第三章 不予公开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税务总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税务总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税务总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在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税务检查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二条 公开办负责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税务总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登记,并根据申请内容确定具体承办单位,转交承办单位办理。政府信息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牵头单位协调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公开办转办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后反馈公开办;涉及多个单位的,反馈期限最长不超过8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意见,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提供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和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税务总局负责公开的,予以告知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税务总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八)需要税务总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十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承办单位应当先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十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税务总局牵头、其他行政机关参与制作的,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
第十五条 公开办根据承办单位办理意见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经政策法规司审核并报公开办负责人审批后,于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采取邮寄方式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并保存邮寄回执等单据。申请人要求通过平台在线回复的,应将答复告知书扫描后在线送达。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因政府信息公开产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公开办、承办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公开办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台账,对申请、办理、征求意见、答复、送达、复议诉讼等情况予以登记并实时更新。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完毕后,公开办应当按规定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五章 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税务总局建立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组织各单位对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根据工作需要,公开办可会同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者保存单位提出调整建议,对未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或者删减后摘要公开。
第二十条 经评估后决定公开的,由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者保存单位填写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后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开办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每年3月31日前汇总形成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附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ΧΧ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二选一) |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通信地址和邮编 | |||||||
电子邮箱 | |||||||
法人 / 其它组织 |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通信地址和邮编 | |||||||
联系人电子邮箱 | |||||||
申请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名称、文号或便于税务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仅限填写一项具体政府信息。) | ||||||
*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 (单选) | □ 邮寄 | ||||||
□ 在线平台答复 | |||||||
□ 当面领取/现场查阅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填表时间: | |||||||
注:1.*为必填项。
2.申请人邮寄申请表的,需附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
(本文有删减)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