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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6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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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一、编制说明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管辖企业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等征收管理。

(二)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三)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四)承担相关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日常征收服务事项等。

(五)根据立法变化、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更新权责清单。
二、权责事项表

(一)行政征收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1.1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1.1个人所得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记录;

4.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

2.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1.2个人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纳税人办理税收减免备案的,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接收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备案;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4.纳税人办理税收减免核准的,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接收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3

社会保险费征收

1.3.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五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缴费人直接到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收费款应当开具缴费凭证;

4.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款缴入国库。

二、部门间职责衔接

1.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2.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建立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3.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缴费基数和费率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提高上限或者擅自调整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

3.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

5.泄露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信息以及举报事项、举报人员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3

社会保险费征收

1.3.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五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缴费人直接到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收费款应当开具缴费凭证;

4.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款缴入国库,职业年金缴入年金归集户。

二、部门间职责衔接

1.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2.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建立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3.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缴费基数和费率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提高上限或者擅自调整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

3.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

5.泄露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信息以及举报事项、举报人员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3

社会保险费征收

1.3.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五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缴费人直接到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收费款应当开具缴费凭证;

4.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费款缴入国库。

二、部门间职责衔接

1.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2.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建立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3.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缴费基数和费率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提高上限或者擅自调整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

3.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

5.泄露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信息以及举报事项、举报人员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4

非税收入征收

1.28.15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征收

1. 《湖北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设立全省交通系统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鄂财综复字〔2002〕442号第一条

2.《关于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项目划转工作的通知》鄂税发〔2018〕125号

一、相关程序及要求

1.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并负责规范征管流程、开发征管应用平台、开展路赔费政策宣传、提供便民缴费服务、加强多元化缴费体系建设等工作;

3.除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外,误收、误缴等其他原因需要退库的,由税务部门直接办理退库

4.路赔费票证使用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二、部门间职责衔接

1.税务部门会同财政、交通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路赔费征收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2、税务、财政、交通部门通过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实现税务、财政、交通三部门实时共享和互联互通,未实现前通过税务部门开放端口或纸质资料传递等方式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违反规定征收、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依据:财政部 财税【2016】33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二)行政强制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2.1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

2.1.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划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划拨费款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局长批准,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划拨费款;

3.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不受催告期限限制;

4.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5.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对未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将划拨的费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2.1.2加收滞纳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相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加收滞纳金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在费款征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费款的,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的,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不予加收滞纳金;

4.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加收滞纳金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

2泄露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信息以及举报事项、举报人员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3.1

对违反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组织听证;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7.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缴费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1.1.1

名    称

个人所得税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湖北省省直参保单位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适用条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信息

办理流程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
  2.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与稽查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等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12366

网址: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wtww/nszx2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完税证明》,样本附于本表后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纪律检查组

联系方式

027-87322307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联系方式

027-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27-87322311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的,向批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027-87322125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1.个人提供工程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件规定,现就湖北省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缴纳;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三、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须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

四、个人出租房屋、转让房屋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规定。

五、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4%附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2.新办的机关事业单位纯扣缴义务人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分以下几步进行操作。(1)登录金三系统,“管理服务—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管理—纯扣缴义务人登记”,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登记;(2)“管理服务—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管理—扣缴税款登记”,对需要扣缴的税种进行登记;(3)“管理服务—认定管理—税(费)种认定”,进行扣缴的税种认定。完成上述三个步骤,即可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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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结果样本

                                                   Screenshot_20201026111447.png

               Screenshot_20201026111502.png 


                                               image.png


1.1.1个人所得税征收

 

                                                image.png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1.1.2

名    称

个人所得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etax.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即办

R 预约办理

R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湖北省省直参保单位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适用条件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减税、免税。

办税信息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点击链接:http://hubei.chinatax.gov.cn/至办税指南4.1)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与稽查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等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12366

网址: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wtww/nszx2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样本附于本表后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责任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纪律检查组

联系方式

027-87322307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联系方式

027-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27-87322311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的,向批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027-87322125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1.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

答: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哪些个人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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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结果样本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   〕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1.1.2个人所得税减免

 

                                                    image.png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码

1.2.1

名称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五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湖北省省直参保单位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2.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建立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3.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依法应当追征费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

共享信息

费款征收入库信息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87328925/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1919235227@qq.com

进度结果查询

87328925/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收缴款书》样本附于表后

结果公示渠道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缴费基数和费率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提高上限或者擅自调整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

3.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

5.泄露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信息以及举报事项、举报人员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纪律检查组

联系方式

027-87322307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联系方式

027-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27-87322311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的,向批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027-87322125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机构是什么?

答: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机构是省社会保险局。

2.单位参保信息发生变更如何处理?

    答:为保护缴费单位信息准确,避免扣款发生错误,现阶段缴费单位关键信息若发生变更,需要缴费单位先到社保部门进行更正,再携带相关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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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结果样本

 

                                        image.png


1.2.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

                                                image.png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码

1.2.2

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五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湖北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2.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建立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3.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费款征收入库(职业年金归集户)信息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87328925/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1919235227@qq.com

进度结果查询

87328925/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收缴款书》样本附于表后

结果公示渠道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缴费基数和费率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提高上限或者擅自调整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

3.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

5.泄露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信息以及举报事项、举报人员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纪律检查组

联系方式

027-87322307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联系方式

027-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27-87322311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的,向批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027-87322125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

   答: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机关养老保险及年金   。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随单位缴费部分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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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结果样本

 

                                            image.png

 


1.2.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

 

                                                image.png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码

1.2.3

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五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R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湖北省直参保灵活就业人员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适用条件

原为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上述人员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补缴手续后,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2.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建立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3.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费款征收入库信息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87328925/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1919235227@qq.com

进度结果查询

87328925/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缴费基数和费率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提高上限或者擅自调整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

3.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

5.泄露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信息以及举报事项、举报人员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纪律检查组

联系方式

027-87322307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联系方式

027-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27-87322311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的,向批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027-87322125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1.请问在邮储银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后,怎么在网上打印缴费凭证?

   答: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办税中心——高频业务——我要打印——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自然人)或者(文书式)(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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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

                                    image.png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1.3.1

名    称

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湖北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设立全省交通系统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鄂财综复字〔2002〕442号第一条

2.《关于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项目划转工作的通知》鄂税发〔2018〕125号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适用条件

因单位和个人在公路、桥梁用地范围内对公路、桥梁等路产造成损坏,按照损坏程度给予的补偿而收取的费用;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经批准确需行驶,而不能按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需要由交通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而收取的费用。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 税务部门会同财政、交通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路赔费征收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2、税务、财政、交通部门通过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实现税务、财政、交通三部门实时共享和互联互通,未实现前通过税务部门开放端口或纸质资料传递等方式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87328925/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1919235227@qq.com

进度结果查询

87328925/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收缴款书》样本附于表后

结果公示渠道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违反规定征收、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纪律检查组

联系方式

027-87322307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联系方式

027-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27-87322311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的,向批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027-87322125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

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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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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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征收

                                                image.png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码

4.1.1

名称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划拨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湖北省直参保单位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对未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87328925/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1919235227@qq.com

进度结果查询

87328925/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将划拨的费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纪律检查组

联系方式

027-87322307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联系方式

027-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27-87322311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的,向批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027-87322125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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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划拨

 

                                    image.png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码

2.1.2

名称

加收滞纳金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湖北省直参保单位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87328925/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1919235227@qq.com

进度结果查询

87328925/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

2泄露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信息以及举报事项、举报人员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纪律检查组

联系方式

027-87322307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联系方式

027-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27-87322311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的,向批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027-87322125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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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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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加收滞纳金

 

                                                            image.png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码

3.1

名称

对违反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规定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湖北省直参保单位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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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87328925/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1919235227@qq.com

进度结果查询

87328925/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东湖路101号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缴费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纪律检查组

联系方式

027-87322307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联系方式

027-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27-87322311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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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的,向批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027-87322125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点击导航: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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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对违反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规定的处罚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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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程序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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