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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政协第十三届第三次会议 第2025095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31日 来源:省局办公室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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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创新技术企业的支持”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提高间接税收优惠的减免力度”;二是“在对高新技术企业人力资本、科研人才的培养力度方面,加大税收支持力度”;三是“加强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感谢您在税收政策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方面作出的积极思考和提出的宝贵建议,省税务局和省科技厅高度重视,对提案建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具体答复内容展开如下。

一、关于“提高间接税收优惠减免力度”的回复

税收优惠按照调控方式来看,可以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直接优惠,一般是指照顾或鼓励措施直接指向税率或税额的税收优惠,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免税、减税、退税和优惠税率等。间接优惠,一般是指照顾或鼓励措施直接指向税基的税收优惠,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相较于直接优惠,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税收弹性,对纳税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的激励作用大,可以更好地引导长期的投资行为,促进新技术开发、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还是以直接优惠为主体,间接优惠比重较低,将来逐步提高间接优惠在税收优惠中的比重会是一种趋势。

落实到“提高间接优惠的减免力度”建议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部门没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

二、关于“在对高新技术企业人力资本、科研人才的培养力度方面,加大税收支持力度”的回复

关于支持科技科研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有以下明确规定:

(一)省部以上奖金优惠政策。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引进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我省引进人才来鄂时取得的省政府奖励或奖励性津贴,以及来鄂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可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免税的津贴补贴。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四)股权激励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对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五)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关于“加强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回复

(一)关于“支持中小科技创新技术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面。一是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界定上。目前,高新技术产业界定是按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的,该标准经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修订,采用“三级目录”体系(八大一级领域、52个二级领域、198个三级领域),具备层次分明、边界清晰的技术领域划分框架。各行业企业,只要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该标准规定的范围,都可纳入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支持。二是中小企业申报高企资格认定方面。目前正在执行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标准采取“技术领域+创新能力”双维度评价:从技术维度,要求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技术领域》范围;从创新维度,需满足研发投入、科技人员、知识产权等多项指标。在扶持中小企业方面,将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占比由6%降低为5%,条件予以放宽,同时拓展了技术领域范围,使更多的中小企业能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

(二)关于“支持中小科技创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扶持”方面。现阶段,中小科技创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如:增值税方面有满足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全额即征即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所得税方面有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若科技创新技术企业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还可以享受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下一步,省税务局和省科技厅将进一步密切部门协作,共同发力,以有力举措支持我省科技创新技术企业持续发展。其中,省税务局主要围绕强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抓好政策落实执行等方面优化工作方式方法、加力提效;省科技厅将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拓展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渠道等方面持续发力,如: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建立产业基金引领、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科技创新基金体系。两部门将通力协作,不断夯实工作举措,充分发挥部门合力,持续擦亮我省科技企业“创新”名片。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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