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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111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6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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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加大税收政策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0241114号)的提案收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细胞单元,对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助力全面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提案中指出现行税收政策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税收工作的具体需求和更高期待,为我们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针对提案内容,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专门制发《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和《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涵盖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费优惠、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费优惠、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税费优惠、鼓励社会力量加大乡村振兴捐赠等多个方面,其中就有一部分为专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费优惠政策。

就覆盖范围而言,相关政策已惠及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税收支持贯穿农产品种植、养殖到初加工、深加工,流通、服务等农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比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就优惠幅度而言,除了普惠性优惠政策,比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减征增值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可享受大量专项性优惠政策,比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其覆盖面之广、力度之大、程度之深、针对性之强,非其他领域可比。

为支持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国家对农业领域的增值税抵扣也有一系列优惠规定,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凭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乘以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企业可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这一系列政策完善了农产品增值税抵扣链条,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加速农产品流通、降低农业生产经营者负担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农产品领域的“反向开票”政策,也即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免税农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方式,解决了农产品加工企业难以从自然人手中获取发票的问题,大大降低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成本。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一如既往地继续支持税收工作,并对税务部门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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