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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第十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2024030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6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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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湖北提出的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第20240300号建议《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的巩固发展和发展巩固,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重要大课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对推动农业现代化、增强农村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文稳定、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以及响应国家战略需求具有深远影响。提案中指出了现行税收政策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税收工作的具体需求和更高期待,为我们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紧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央陆续出台了一揽子税收支持政策

近年来,为大力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有关村级集体经济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有:对销售农膜、批发和零售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销售饲料和、有机肥等产品、,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生产销售农产品及农业产业相关产品的纳税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作物种植、农产品初级加工、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及养殖业的纳税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享受免征或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以上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显著减低了农业农村个人和集体组织的税负,为乡村振兴赋能增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广、力度大、程度深且针对性强,政策紧扣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有效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聚焦村级集体获取票据的问题,税务总局专门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有效措施

税务总局规定对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发票或者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9%(如用于生产加工13%增值税率的产品,扣除率10%)计算进项税额。

同时,在农产品交易环节中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免税农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并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效降低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减少了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障碍,保障了农民的直接经济利益,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方面税务总局规定对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是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另一方面,在农产品交易环节中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免税农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并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效降低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减少了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障碍,保障了农民的直接经济利益,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

关于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与非公企业相当的市场经营权力与义务的建议,鉴于明确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省税务部门无相关事权,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一如既往地继续支持税收工作,并对税务部门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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