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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2023022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5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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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提案中,提案人在分析当前绿色建筑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其中所提问题中涉及税务部门的内容为:规划、金融、税收等支持力度不大;所提建议中涉及税务部门的内容为:给予创建绿色建筑的企业税收优惠,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投资者、消费者实行税费减免。

正如提案人所言,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是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绿色低碳生活向往的重要载体。对符合规定标准的绿色建筑实施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政策支持,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针对性。近年来,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国家层面出台的和绿色建筑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砖、砌块、板材等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2.涂料免征消费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对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在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此外,为了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现创新发展,国家还规定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也可以依法享受。具体政策内容为: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除以上专门支持绿色发展和科技研发的税收政策以外,如果建筑业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各类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依法享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对税收政策制定权限的规定,省及省以下无权自行出台针对绿色建筑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按照提案人所提建议,我局将组织省内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帮助符合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享受各类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和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绿色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我局也将密切关注、认真听取建筑业纳税人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税收政策诉求,并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等有权机关反馈,推动出台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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