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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23041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4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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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宗教房产拆迁补偿款若五年内购房免缴所得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宗教团体搬迁补偿的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宗教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应按税法规定纳入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即:宗教组织政策性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按搬迁收入扣减搬迁支出后的搬迁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搬迁时间跨度较长,自搬迁开始时间起满5年的年度为搬迁完成年度;搬迁所得为负数的为搬迁损失,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也可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无对宗教拆迁补偿款若五年内购置房产免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关于拆迁补偿收入的其他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收到的对征用资产的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宗教组织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中属于政府支付的土地及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可免征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宗教组织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契税方面。根据《湖北省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7号)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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