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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定案:证据保全破“零口供”僵局
涉黑”企业J公司逃税的违法事实已浮出水面,但取证程序尚未完成——由于担心遭到报复,企业财务等主要涉案人员不愿在证据单证上签字。在此情况下,如何有效固定证据,将案件办成铁案,办案人员陷入了沉思……
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涉黑团伙违法犯罪案件,51名被告被诉破坏猪肉市场秩序,触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名。因涉案人员较多,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经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调查确认,该涉黑团伙主犯童三某控制的仙桃市J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通过隐匿收入方式,涉嫌逃避缴纳税款2178万元,目前税务机关已将J公司以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移送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账混乱,人难寻,初查出师不利
2019年4月,湖北省仙桃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办案人员核查发现,J公司法定代表人童三某在涉嫌组织黑恶势力采取非法手段垄断全市猪肉市场的同时,其控制的J公司涉嫌偷逃税款,于是将线索转交至仙桃市税务局。
接到线索后,仙桃市税务局迅速抽调人员成立专案组,对J公司2013~2018年涉税情况进行专案稽查。
专案组查看扫黑除恶办公室移交的企业财务资料后发现,J公司2013年度账簿和原始凭证已遗失,现存的账簿和原始凭证仍采用手工记账方式,不仅账簿凭证资料不全,没有明细分类账,而且账目信息十分混乱。
办案人员相继对企业人员进行了约谈询问,但调查结果并不理想。
办案人员从J公司有关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处了解到,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童三某涉嫌黑社会性质违法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羁押,J公司日常经营暂时由其弟童义某临时负责。办案人员依法询问童义某时,他却声称刚刚接手公司,以前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对之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均不知情。
该企业税务登记信息显示,企业财务负责人为胡某明,但办案人员询问时,他却表示,自己根本不是财务负责人,J公司的每张票据上都没有自己的签字,并且他对企业财务和日常经营情况也不是很清楚。J公司会计胡某莉则在约谈中表示,只有当老板给她票据时她才记账,其他企业业务情况一概不知。随后,当办案人员再次联系胡某莉核实情况时,发现电话已无法接通。
寻暗账,追线索,挖出隐匿收入
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健全,企业相关人员也不配合调查,面对初查不利的局面,经过研讨,办案人员决定,从J公司现存的原始票据和账簿入手,通过逐笔核查、开展针对性比对分析,从中寻找有价值线索。
办案人员逐笔核查企业现存的原始单据,发现J公司在检查期内收入来源比较单一,主要是对下辖的各生猪屠宰点(独立核算)按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办案人员核查企业往来账时,发现该公司转让了两处房产。利用金税三期系统核对该企业同期申报信息时,发现该公司转让不动产时虽申报缴纳了相关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但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未申报缴税,存在少申报缴纳税费疑点。
根据企业账簿中发现的线索,专案组明确了下一步检查重点:核实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核查企业两处房产转让的收入情况。
核查管理费的办案人员首先查询了该企业银行对公账户。发现该公司基本账户的资金流水量,比现有凭证中反映的数据还要小,其信息并无核查价值。办案人员随即比对分析了企业收付款凭证信息,发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童三某、出纳李某等人,日常均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和流转。
虽然找到了企业的资金流转渠道,但下一步核查却仍有不少困难:通过查询个人银行卡的资金流水信息来核对企业收取的上交款数目,这种方式不仅工作量巨大,而且资金流水性质公私难分,核实取证十分困难。
核查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认为,存在隐匿收入违法行为的企业,通常为了方便作伪,都会设立两套账目,其中一套用于应付税务机关等执法单位的检查,另外一套用于自己掌握真实经营情况。特别是像J公司这种仍然采用传统手工方式记账的企业,其核算自动化程度很低,很可能还存有一套手工记录的真实账本。
因J公司所有企业经营文件、资料已被公安机关调取封存,办案人员根据税警联络机制,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果然,与办案人员的判断相符,公安机关封存的资料中,确有一本疑似企业经营流水账的账本。办案人员立即从公安机关调阅了这本流水账,根据账本中记录的相关信息,结合该企业申报数据,确认该公司2014年~2018年,累计有4031万元管理费收入没有依法申报。
核实企业转让不动产收入的办案人员,根据往来账中显示的受让方信息,核查了M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和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经调查,J公司转让两处房地产实际取得的金额为3200万元,M公司和X公司在购买房产时,额外支付了本应由J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房屋、土地转让相关税费787万元。而这笔代付款项依法也应计入J公司转让收入申报纳税。
J公司名下有不少当地店铺门面,企业是否还有其他房产转让活动?办案人员继续深挖,通过查询检查期内房管局登记信息、结合历史征管资料核对等方式发现,J公司在检查期内还曾转让过两处房产给X公司。在向X公司负责人开展税法宣传、讲明逃避缴纳税款的法律后果后,张某某向办案人员提供了J公司向其转让另外两处房产的合同,转让价款共计528万元,均未在J公司账面反映,J公司也未依法申报转让收入。
遭拒签,寻公证,证据保全办铁案
至此,J公司涉税违法事实基本核查清楚,主要违法证据已基本取得,但取证程序仍差一步:涉案人员均不愿在底稿和证据上签字盖章。由于担心受牵连,遭到打击报复,J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接受调查后便不再现身,也不愿签字,其他主要涉案人员也均出现这种情况。
按法律规定,没有法定当事人签字盖章的稽查工作底稿和证据资料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这种情况,《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上也没有可适用的条文予以参考,案件查办陷入僵局。
为此,专案组进行了多次研讨,并征询了税务机关法制部门、公职律师,以及当地司法部门的意见。在众多建议中,司法部门提出的司法证据保全措施,让专案组眼前一亮。司法部门提供的建议是:通过实施司法公证,对办案人员采集的资料等证据进行证据保全,以此达到固定证据、增强证据效力的目的。
该建议措施上报后,不久,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给出了指导意见:“可开先河,可作尝试。”
于是,办案人员与仙桃市公证处人员共同前往刑警支队,在公证员的全程监督和记录下,办案人员对相关证据资料进行拍照。整个公证过程共调取查看相关账簿200余本,拍摄照片1000余张。照片由公证员全部拷贝U盘上封存,公证员及现场所有办案人员共同签字盖章后,连同公证书一并交办案人员保管。通过真实记录执法取证的全过程,出具公证书,司法证据保全措施不仅增强了执法公信力,还有效证明了执法过程中取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随后,仙桃市税务局依法审理了案件,认定J公司检查期内少申报缴纳税费共计2294万元(2178万元被认定为偷税),其中,少申报缴纳不动产转让相关税费1235万元,管理费收入相关税费1008万元,其他收入相关税费51万元。此外,J公司未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2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税务机关正准备对企业送达执法文书时,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羁押童三某的看守所实行封闭管理,无法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2020年6月,稽查局执行人员采取委托送达方式,委托看守所干警向童三某送交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疫情得到控制后,执行人员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到看守所向童三某送交了相关执法文书,向其告知案件检查的情况和其享有的权利义务等。但前后两次送达,童三某均以对公司财务状况不清楚为由拒不签收。
在此情况下,稽查执行人员依法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执行方式。执行人员请公安机关干警见证,用执法记录仪对文书送达过程进行全程录像,说明送达情况,并在文书上写明童三某拒收情况和送达日期,由税警双方共同签字,并将文书留在童三某所在的看守所,依法通过留置送达程序完成了执法文书送达。
但童三某和J公司在法定限期内并未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也未提起行政复议。由于J公司检查期内偷逃税款2178万元,占应纳税额2858万元的76%,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仙桃市税务局依法以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将J公司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