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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义务及稽查人员 廉洁纪律事项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0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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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税务检查行为,保障你(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你(单位)在接受税务检查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稽查人员廉洁纪律告知如下:

一、基本权利

(一)对我局稽查人员实施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二)对我局稽查人员与你(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你(单位)有权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相关稽查人员回避。

(三)对稽查过程中所适用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你(单位)有权了解、知悉。

(四)对你(单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你(单位)有要求我局保密的权利。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五)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六)你(单位)有权控告和检举我局及稽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你(单位)依法享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本义务

(一)你(单位)有接受我局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二)你(单位)在我局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不得拒绝或者阻止我局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你(单位)有义务接受我局稽查人员就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依法进行的询问。

(四)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应当主动配合检查,并在税务文书和相关证据资料上签署意见、签章。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

(五)你(单位)应当履行我局依法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六)你(单位)应当履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稽查人员廉洁纪律

稽查人员对你(单位)实施税务检查时,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你(单位)

(二)稽查人员在税务检查中,不准接受你(单位)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接受你(单位)的礼品礼金、消费卡、会员卡和有价证券;不准到你(单位)报销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或向你(单位)介绍中介服务。

(三)稽查人员在税务检查中,不准利用职权向你(单位)压价购买商品、赊欠货物、借钱借物或无偿占用财物。

(四)稽查人员在税务检查中,不准向你(单位)摊派强制购买报刊、书籍等物品。

(五)稽查人员应遵守税务人员廉洁自律的其他规定,依法实施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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