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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8日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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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为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复工复产,国务院实施了社会保险费“免、减、缓”政策组合拳。为进一步帮助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近日,省人社厅印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31号)。主要内容:

      缓缴对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缓缴险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缓缴条件:申请需单位同时满足5个条件:

      1.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0%(含)以上。

      2.今年2月以来向全体职工发放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停工停产期间发放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3.企业裁员(减员)率不超过5.5%。具体按单位提出缓缴申请当月企保缴费人数与2020年1月缴费人数(剔除新增退休人数)相比来计算。

      4.今年1月份正常缴费。

      5.不在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内。

      缓缴享受的政策优惠:

      1.缓缴期间不计算滞纳金,企保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2.缓缴期间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缓缴期间允许“退(转)一补一”,即对于到龄或需要转移的职工,缴齐该职工的社保费后,享受待遇或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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