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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3日 来源: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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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3月12日印发了《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一定困难,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社会预期,2月21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医保发﹝2020﹞6号,要求各省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减征范围

对省内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不含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也不含生育保险费。

      (二)关于减征期限

      文件规定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可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为5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但确有必要实施减征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减征政策。

      (三)关于缓缴政策

      各统筹地区此前为减轻企业负担已经出台医保费缓缴政策的,此次实行减征政策的同时可继续实行原缓缴政策,也可在减征期限结束后实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关于待遇水平

      实施医保费的减征和缓缴政策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减征期间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不变,个人账户按照当地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划入。缓缴期间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不变,个人账户暂缓划入,缓缴期满补缴到位后再行划入。

      (五)关于已缴纳医保费的处理

此次减征的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医保费的,可按照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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